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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
【例】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
税前扣除处理
1.用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上述费用时,用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240万元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列入企业总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同时作为计算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基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列入企业相关费用扣除;企业支付的15万元福利费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单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用20万元和福利费用10万元,允许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公司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收取用工单位的300万元收入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40万元可以计入本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代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也应作为本企业的福利费处理。公司单独支付给单位派遣员工的福利费2万元,也允许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与15万元合计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缴纳营业税的参考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参考: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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