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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社会战略下监狱教育发展的三重逻辑
摘要: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融入学习型社会战略将有效推动监狱教育科学、持续、有效地高水平发展,进而降低出监人员的再犯罪率,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监狱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三重逻辑:从惩戒改造到教育重塑的历史逻辑;由哲学、心理学、教育学驱动的理论逻辑;依国内外监狱教育开展经验的实践逻辑。通过历史、理论和实践梳理进而探寻学习型社会战略下监狱教育发展的生成逻辑,有助于从认识论、方法论和行动论上明晰监狱教育融入学习型社会的现实理路,助力我国新时代教育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建成。
关键词:学习型社会;监狱教育;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的战略方针[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学习型社会建设,终身教育保障”作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战略举措。相应的,监狱教育作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刑人员改造、积极融入学习型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重要性不言而喻。据全国法院最近的司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判决服刑人数为164万余人[2]。监狱教育不仅能为这些人员提供转变自我、获得新生的机会,而且通过教育改造,其中的多数人可以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优质劳动力,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关押的二次以上服刑人员比例日趋增高,占比可达24%[3]。由此可见,通过优化监狱教育,有效降低出监人员再犯罪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阶段我国教育界对监狱教育的研究仍显不足,对其在学习型社会战略中的定位和作用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旨在从历史、理论、实践的三重逻辑出发,探讨监狱教育在学习型大国建设中肩负的使命和面临的发展机遇,以期在全民终身学习背景下,更好地发挥监狱教育为社会培养守法公民的作用,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历史逻辑:惩戒、匡正与重塑
监狱教育作为对犯罪人进行的教育活动,承担着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的使命,并致力于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纵观监狱教育的发展历程,大致先后经历惩戒改造、思想匡正、教育重塑等阶段。其发展始终紧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发展的社会需求和个体诉求,体现出赋能社会发展的耦合性与促进个体发展的同向性。
(一)惩戒改造的启幕
监狱教育的历史脉络,若从字面上理解应与监狱的诞生同步,但从改造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其根源可能更为深远。在监狱诞生之前的原始社会初期,统治者便已经通过惩戒措施来改造犯罪人,以维护自己的权威。《史记》中描述了夏朝时对犯罪人进行的惩戒改造:“女不从誓言,予则帑僇女,无有攸赦。”[4]这段记载反映了社会早期法制建设并不完善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下,犯罪人面临的惩戒往往是会导致其残疾甚至死亡的体罚,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演进,惩戒逐渐演化成一种工具。虽然此时监狱及自由刑业已出现,统治者对于惩戒的作用也有了更理性的认识,但体罚仍然是主要的惩戒方式。《商君书》中的记载体现了中国先秦时期法家对刑罚的理解,认为重刑能阻止民众触犯法律,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5]法家学派的这种观点,不仅是对“以刑制刑”的阐述,更是说明了一种通过刑罚进行教育的方法。为使人们受到威慑和教育,对犯罪人的刑罚会公开进行。古印度的《摩奴法论》明确要求,“国王要把所有监狱都设在公共道路旁,以便痛苦和丑恶的罪犯为大家所共睹”[6]。这种惩戒改造的实践,无论是对犯罪人的直接惩戒,还是对未犯罪者的间接教育,都体现出惩戒改造的社会本位属性,而对于犯罪人的个体发展则很少受到关注。
(二)思想匡正的探索
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以刑制刑”的改造手段体现出愈发明显的局限性,道德教化作为治理民众的新途径。古代思想家的教诲为“以德治民”的手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在早先的儒家经典中,便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述[7],表达了礼教应当替代刑罚,成为统治民众的主要手段的观点。随着“德主刑辅”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监狱中的惩罚方式开始由体罚转变为监禁内省,并逐步形成了通过调节刑罚标准的方式,对囚禁人员进行思想匡正的方法。在唐朝,一方面,监狱通过对高官、贵族等不同身份的服刑人员进行差异化对待,体现出当时盛行的等级观念[8];另一方面,监狱会通过允许服刑人员回家尽孝等方式,依据主流道德标准减轻对服刑人员的惩罚,具有一定的人道性[9]。
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使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9世纪开始的欧洲司法改革标志着监狱教育制度的确立,拘留成为基本的惩罚形式,刑罚的目的逐步转向为在监禁期间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匡正。当时的司法改革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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