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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设施果树、花卉用地导则(暂行)
一、总则
(一)本导则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北京市《地类认定规范》(DB11/T1108-2014)、《关于印发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试行)的函》(京政农函〔2021〕73号)等有关文件和标准制定。
(二)本导则仅适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之外的30亩及以上鲜果果园的现有与新建设施,以及花卉设施生产基地的现有与新建设施;符合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区域规划与林果产业发展布局,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
(三)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通州区果树、花卉设施建设有关用地的规模控制,各类设施用地规模参考本导则中所列的限值,辅助设施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京规自发〔2021〕62号文件的规定。混合种植的园区,不能拆分备案,需分别按不同类别的标准核定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再统筹使用。
(四)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要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五)遵循生态控制区、限制建设区的管控要求,执行分区规划中水域保护区、林草保护区、自然保留地的土地用途控制规则。
(六)支持促进设施林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林业设施建设,支持规模化、设施化果树、花卉产业发展。
(七)引导设施林业经营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设计和建设辅助设施,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科学规划,集约布局,节能环保,容易复垦。设施严禁擅自改变用途,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除生产特殊需要外,辅助设施不得分散配置;个别辅助设施确需分散配置的,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予以说明其必要性。
(八)鼓励集中建设公共辅助设施。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设施林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辅助设施,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九)因生产或管理需要,在设施林业园区(项目)周围设置围挡的,围挡高度不超过2.5米,做到可视化。
(十)重点项目的备案由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会商推进。
(十一)申报流程按京规自发〔2021〕62号文件执行,项目申报前,就项目用地情况,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与区园林绿化局意见核实相关地类、规划情况等。
(十二)本导则与京规自发〔2021〕62号文件有效期一致。
二、规模化鲜果果园辅助设施用地
(一)基本术语
1.规模化鲜果果园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由同一经营主体在连片标准化种植达到一定面积的鲜果(主要以苹果、樱桃、桃、葡萄、梨等树种为主)果树生产地域(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范围内果树实际种植面积为准,且实际情况为果树生产),其中鲜果类面积≥30亩。
2.规模化鲜果果园辅助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辅助果园生产的林业设施,包括服务于果园的内部道路,管理用房,生产资料、农机具存放场所,检测室,果品分选包装、保鲜和初加工场地,水电气热设施场所,废弃物处理场所,烘干、晾晒场所,以及其他服务于果园生产的场地等。内部道路作为辅助设施单独计算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宽度(含路肩)不得超过6米;辅助设施合计不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
3.管理用房,指用于满足生产及生产配套所需的办公(含档案管理等)、生产培训教室、卫生间、智慧果园中控室、看护房等场所,不超过辅助设施的20%。
4.检测室,指对果品质量、农药残留、土壤检测的室内场所。
5.生产资料存放场所,指用于存放生产所用的农药、肥料、果筐、果品包装箱等生产资料的室内场所。
6.农机具存放场所,指用于停放果品生产及果品初加工等机械、设备的室内场所。
7.果品分选包装、初加工场地,是指用于果品分拣、分级、清洗、预冷和包装、果品初加工的场所。
8.果品保鲜场地,是指运用适宜的装备人为控制和保持果品鲜活状态的设施,主要包括贮藏窖、通风库、冷藏库和气调库等。
9.水电气热设施场所,是指用于园区种植节水灌溉首部、节水首部、用水泵房、配电房、水肥一体化车间等场所。
10.废弃物处理场所,是指用于果园残次果品、废弃枝条和树叶等处理以及生物质肥料等堆肥场所。
11.晾晒、烘干场所,是指用于果品摊开晾晒、烘干、输送、清选等场所。
(二)基本规定
1.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鼓励使用节能降耗、低碳环保的新型材料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技术。
2.规范划分辅助设施用地的功能模块,按实际生产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并应在审批区域内连片建设,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区域。
3.同一镇域内,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鲜果达到30亩及以上,或分片种植中至少有1片种植规模达到30亩及以上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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