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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
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
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附件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股份制企业
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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