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

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

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

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

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本案中,答辩人、被

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

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

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从形式上

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

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

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

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

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

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

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

辩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

-可编辑修改-

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

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要求被答

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

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该合

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

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

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

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

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居间合同中的这

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

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合

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

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

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

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

“由违约方承担房价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

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

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

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

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的。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

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

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

-可编辑修改-

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

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2.4%的确定条款超过

了(苏价服(2003)233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

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

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

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

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

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显然该公司的佣金

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

法向物价管理本门

文档评论(0)

霁色雨后气暧林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