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安逸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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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安逸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生存领年金,安逸好生活

自生存金领取起始日起领取年金,最高可领至105周岁,让您尽享安逸好生活。

2、守护更安心,稳稳享幸福

开始领取生存金后,现金价值平稳,给您带来稳稳的幸福。

3、人身有保障,家人有呵护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领取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呵护家人。

4、老少均可投,人群覆盖广

投保年龄覆盖广,出生满30天到80周岁均可投保,老少皆宜,核保简易。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

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等因素确定。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特别生存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特别生存金。

合同的特别生存金领取日约定如下:

交费期间特别生存金领取日

趸交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年交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年交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年交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生存金

自生存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2.5%给付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

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合同的生存金领取起始日约定如下:

交费期间生存金领取起始日

趸交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年交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年交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年交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满期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已

支付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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