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34_T12.5-2024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5部分:疾病防治_迪庆藏族自治州.docxVIP

DB5334_T12.5-2024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5部分:疾病防治_迪庆藏族自治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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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2.5—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5部分:疾病防治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334/T12.5—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2.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5部分。DB5334/T12已经发布

了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疾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

作站、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会、香格里拉市藏香猪养殖协会、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初农布、金坤福、和正宏、杨绍红、龙志安、吴涛、柏玛、和安、孙灿华、

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杨继生、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肖志平、

罗小平。

I

DB5334/T12.5—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5部分:疾病防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疾病防治。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473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NY/T1334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

NY/T3023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疾病防治

4.1.1应是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产品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注册进口的产品。疫苗质量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4.1.2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

情况和发生规律,选择适宜的疫苗并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4.1.3当受到临近疫区传染性疫病威胁时,针对临近疫情进行紧急免疫。

4.1.4兽医检疫人员应定期对猪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猪群进行产地检疫和疫病监测,确保养殖

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4.1.5按照表1进行免疫接种登记。

1

DB5334/T12.5—2024

表1免疫接种登记

日期

猪编号

猪日龄

疫苗类型

生产商及批号

剂量

操作人

备注

4.2清洁

每日应清洁圈舍内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对转舍或出栏后的圈舍先打扫清除污物,再采用高压水枪

彻底冲洗。

4.3消毒

4.3.1总体要求

应对饲养所有区域消毒,并对饲喂工具、器械、道路、车辆、进出所有人员等进行消毒。饲养场卫

生防疫应符合NY/T473的规定。

4.3.2消毒药使用

注意配伍禁忌,应有不少于3种不同类型的消毒药定时更换和交替使用,消毒药的使用应符合GB/T

16569的要求。

4.3.3消毒频率

4.3.4.1猪舍外环境及出栏后空猪舍在进猪前应采用2%~5%氢氧化钠溶液喷施或直接撒石灰粉或

10%~20%新鲜石灰澄清液消毒。

4.3.4.5每批猪只转舍或出栏后,应对空舍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4.4.1.1放牧养殖期应加强驱虫,包括线虫、绦虫、吸虫等蟠虫,球虫、弓形体、附红细胞体、血孢

子虫等原虫,螨虫、蜱虫、虱等外寄生虫。

4.4.1.2放养猪每季度轮换应用驱虫药间隔15d~20d驱虫。

4.4.1.3圈养猪每季度应用伊维菌素阿苯达唑或阿维菌素驱虫。

4.4.1.4外寄生虫感染采用体内体外结合的驱虫方式。

4.4.1.5夏秋季节增加应用驱血原虫药物。

2

DB5334/T12.5—2024

4.5

引种

藏香猪养殖中宜自繁自养,确需引进藏香猪时,应从非疫区引种,按规定进行检疫,经隔离观察15d~

30d后由县级动物防疫部门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4.6兽药使用

4.6.1

针对非传染性疾病进行治疗,所用兽药应符合NY/T472规定,兽药使用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4.6.2兽药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4.6.3育肥后期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要求,未达停药期的禁止出售。

4.7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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