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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_.pdfVIP

欧盟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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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inChina,andadoptthe“subject-behavior”clauseparadigmtoclarify

obligationsandresponsibilitiesoftheimportantdatasubjectandmanagetheir

dataprocessing.Atthelevelofplatformsupervision,wecandrawonthe

experienceoftheEuropeanUnionshierarchicalsupervision,establishinga

methodfordeterminingtheoverlappingofplatformresponsibilitiesonthe

basisoftheexistingGuidelinesforClassificationofInternetPlatformsandthe

GuidelinesforImplementingtheResponsibilityofSubjectsofInternet

Platforms,andabsorbthe“gatekeeper”systemforthesuper-largeplatform

regulatoryexperience,maintainacautiousattitudetowardsanti-monopolynew

issues,andspecifyrulesonplatformconductandmanagement.

KEYWORDSDataClassification;DataRegulation;PlatformGovernance;

LegislativeSystem

IV

四、超大型平台的全面义务37

第三节欧盟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分级监管法律制度评析40

一、明晰的分级监管加速欧盟数字主权建设40

二、严苛的分级累进式义务可能抑制数字经济健康发展41

第四章欧盟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制度对我国数据立法的启示44

第一节我国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立法现状分析44

一、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不统一44

二、重要数据保护义务不明确46

三、数据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尚未明朗47

第二节我国数据分类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48

一、贯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立法理念,嵌入“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

条文完善法律保护48

二、参照《数据分类分级指引》统一分类分级标准,采用“主体-行

为”条文范式明确重要数据保护义务50

第三节我国平台分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51

一、统筹平台分级监管制度配套立法,完善平台分类分级制度与

平台责任认定的衔接52

二、辩证引入“守门人”制度,细化平台责任认定与评估规则53

参考文献56

仍未在国内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的数据法律制

度建设中应当合理借鉴欧盟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分类与平台分级监管

法律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阶段国内学界对于欧盟数据立法的研究主要聚焦数字市场规制相关法律

条文的创新性分析。在数据流动监管方面,彭星(2016)认为,欧盟《通用数据

保护条例》中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中的充分性标准和适当保护措施的详细条款

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我国应当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流通。黄

钰(2022)则从欧盟非个人数据流动监管模式入手,分析得出欧盟的数据立法主

要从“数字单一市场”和“技术主权”两条主线出发,对欧盟境内与境外数据流

通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理念,从而构成了“内外有别”的规制体系。马文婷等

(2022)分析道,欧盟的数据监管始终以构建单一数字市场为目标,致力于打破

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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