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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服
务
手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一、参保险种:
1,主险:《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附加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以上投保险种条款内容详见《附件: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将给您索赔、就
诊带来方便。本手册内容以上述险种条款为依据,条款内容与本手册不一致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二、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80000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000元/人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元/天,最多给付90天
三、保险责任简述:
1,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残,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下发的《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条款附表),按保险金额和残疾对应的比例支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有效期内,同一参保学生遭受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该参保学生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受伤,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发生门诊或住院,保
险公司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参保学生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以约定的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
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从参保学生住院第5天起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保险公司按(实际
住院天数-4)×30元/天”计算所得金额向参保学生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参保学生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
四、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参保学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身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
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将平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参保学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残疾以及受伤治疗时,残疾、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为参保学生本人。
五、保险期间:
统一保险生效日为见习人员进入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之日起,保险期间三个月,保险公司仅对该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六、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保险合同中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详情请登陆:/pub/ldbz/进行查询。
七、指定医院: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为参保学生实习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作为诊
所、康复、护理、休养、精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参保学生因突发性的意外所导致的首次急诊治疗,可以就近选择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须到县
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
问:哪些是急诊情况?
答:本处所指急诊为: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脑外伤、骨
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各种有毒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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