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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
关键词:刑法学者削减死刑实现方法
内容提要:刑法学者就削减死刑达成共识后,应当以削减死刑的理念指导刑法解释,抓住
所有机会与空间,尽一切可能得出削减死刑的解释结论;应当向老百姓宣传死刑的弊害,
使老百姓不继续处于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应当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并提出相应
替代措施,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刑法学者为削减死刑①所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例如:
(1)不少刑法学者对死刑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出版了有关死刑的专著,发表了有关死刑
的论文;而且,几乎所有的专著与论文,都主张大幅度削减乃至废止死刑。(2)刑法学
界举行关于死刑问题的研讨会,且已达成如下共识:大幅度削减死刑(即在暂时保留死刑
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死刑);首先大幅度削减甚至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3)刑法学界
与境外刑法学者共同论证死刑的弊害,或举行死刑的国际会议,也达成削减甚至废除死刑
的共识。(4)在相关场合,口头或者书面呼吁减少死刑的适用或者删减刑法的死刑条款。
(5)针对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个案,通过论证报告等多种形式呼吁不判处死刑;如此
等等。这些工作理当得到充分认可,所取得的成效应当获得充分肯定。如果死刑削减
论者并不满足已有的成效,就必须思考以下问题:为了达致削减和尽快废止死刑的目标,
今后应当做什么?或者说,刑法学者如何继续为削减死刑作贡献?首先,有些工作是
以后可以少做甚至不做的。例如,没有必要在刑法学界内部进一步讨论应否削减死刑的问
题。死刑虽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但全面深入研究死刑的无疑
是刑法学者。如果刑法学者没有就削减死刑达到共识,就不可能为死刑的刑事立法与司法
实践提出理论依据。但是,既然我国刑法学界内部已经就削减死刑达成了共识,便没有必
要在刑法学界内部就应否削减死刑的问题进行无休止的讨论。再如,于中国现阶段废除
死刑恐怕不现实,所以,虽然从提前造舆论的角度而言,本文不反对作废除死刑的宣传,
但在刑法学界内部或者与境外学者共同讨论死刑的存废,似乎作用有限。其次,如果只是
在刑法学界达到削减死刑的共识,并反复声称达到共识,也难以收到更好的成效。如果认
为认为刑法学者只能做前述工作,也不符合现实。换言之,死刑削减论者只是万里长征走
完了第一步,任重而道远。因而需要思考:下一步该如何走?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推进削
减甚至废止死刑的进程?在本文看来,刑法学者为削减死刑所应做的工作,可以从两
个方面考虑:一是在现行刑法之内,刑法学者应当做什么?二是在现行刑法之外,刑法学
者应当做什么?二、现行刑法之内的死刑削减显然,在现行刑法之内,刑法学者首
先要做的是,将削减死刑的刑法理念落实于具体的解释结论,即应当将削减死刑的理念具
体化为削减死刑的解释结论,从而使削减死刑的理念得以实现。如果只有削减死刑的理念,
而在解释具体条文时得出增加死刑或者不能削减死刑的结论,就不可能达成削减死刑的目
标。也不要认为,只要将削减死刑的理念灌输到司法人员大脑中,就会自然而然地减少
死刑的适用。因为在现行刑法的存续期间,刑法理论不可能宣布某种死刑条款作废,也不
可能禁止法官依法适用死刑;而且,司法人员必须适用具体的刑法条文,如果对具体条文
的解释结论是应当适用死刑,司法人员就只能适用死刑。不仅如此-在经济发展的复杂
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法律应当是客观
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1](P50)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必
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换言之,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本身便违反刑法理念。所以,
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需要刑法
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念。从另一角度而言,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
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不以刑法理念为指导、不揭示刑法理念,只是
通过查阅《新华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汉语工具书探求成文刑法含义的刑法“解
释”学,充其量是一种“文字法学”,甚至不成其为法学。即使有时得出了合理结论,那
也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同样,在解释有关死刑的刑法条款时,也必须以削减死刑的理念
为指导。然而,在现实的刑法解释与适用过程中,总是存在刑法解释偏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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