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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规程FDI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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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DB1302

唐山市地方标准

DB1302/T373—201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规程

2013-11-15发布2013-12-15实施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02/T37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新、刘润东、孙敬军、刘重建、贾浩程、徐贺静、高峰、田亚群、代广、任芳、朱利华、李静、牛会超、王建栋、郗宏斌、李恩元、李莉、部丽英、朱秋艳、刘海民、朱艳丽、湛小光。

DB1302/T373—201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发现疑似动物疫情的报告、应急处置、人员防护、资料存档等。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通过,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2动物疫情

指动物疫病发生后,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

3.3易感动物

动物对某种传染病缺乏抵抗力,容易感染叫易感性,有易感性的动物叫易感动物。

3.4疑似染疫动物

指与疫病患病动物处于同一传染环境中有感染该疫病可能的易感动物,如与患病动物同舍饲养、同车运输或位于患病动物临近下风的易感动物。

4疫情报告

4.1报告程序

4.1.1官方兽医在动物检疫监督环节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4.1.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核实,怀疑为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DB1302/T373—2013

4.2报告内容

4.2.1官方兽医报告内容

官方兽医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或是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口头或书面向本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动物疫情发生的场户名称、发现时间、具体地点;疑似动物疫病的名称、主要症状;染疫动物种类、数量。

4.2.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内容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两名兽医师以上资质人员现场核实后,立即向本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疑似动物疫情发生的场户名称、发现时间、具体地点;疑似疫病的名称、临床症状、染疫动物种类、数量、死亡情况、同群动物、易感动物数量及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5.1.1控制措施

官方兽医一旦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应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隔离发病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封存疑似被污染的动物产品;禁止相关车辆及相关物品移动;限制有关人员出入;监督实施防疫消毒。

5.1.2现场调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执法人员协助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工作。核查疫点场户是否有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调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5.1.3立案查处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5.2确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5.2.1对封锁区内易感动物停止检疫申报受理。

5.2.2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禁止与疫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进入调出和有关动物产品运出,对出入封锁区的车辆及物品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

5.2.3现场调查。按照5.1.2执行。

5.2.4立案查处。按照5.1.3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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