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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教师法制培训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于中国的
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壹部国家基本法律。于中
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
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
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
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六章教育和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壹、《教育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壹件大事。也是中国
教育史上的壹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
的新时期。对于进壹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
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
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于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
史地位,且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壹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
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
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
是指人于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俩大方面的
壹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
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
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
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壹
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壹步
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于立法上
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
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1、重视德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
原则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4、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
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
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
通话的原则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于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
族团结的教育。”这壹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
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
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
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
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
育机构,如各种职业和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
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
他教育和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
壹般情况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只有于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
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
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
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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