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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工作章程范本
第一章名称、地址及范围
第一条本章程名称为“乡村治理工作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乡村治理工作,保障村民权益,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章程的实施范围为本乡村范围内的所有村民、村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章程的实施地址为本乡村村委会办公地点。
第五条乡村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3.坚持依法治理,确保乡村治理工作合法、合规。
4.坚持民主决策,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乡村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务管理: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建立和运行。
2.经济发展:包括土地管理、农业生产、村办企业、乡村旅游等。
3.社会事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
4.治安保卫:包括维护社会治安、防火防盗、防治自然灾害等。
第七条本乡村治理工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草案。
2.将草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4.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第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乡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权益保障
第十条本章程保障村民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益:
1.参与和管理村务的权利。
2.享有平等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权利。
3.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
4.享有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权利。
5.享有依法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村务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2.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情况。
3.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
4.村级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情况。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障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民权益保护,对于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或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投诉、申诉。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村民自治。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设立村民权益保障办公室,负责处理村民权益保障相关事宜。
2.建立村民权益保障基金,用于救助生活困难的村民和补偿因村务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3.定期对村民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和资源,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本章程关于权益保障的规定,村民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本乡村治理工作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村民大会:为本乡村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乡村的重大事项。
2.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村民大会职权。
3.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村民大会的职权包括:
1.审议和决定本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本乡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在村民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村民大会的职权。
2.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
3.对村民大会的决定进行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构成:
1.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相关事务。
3.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执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管理本乡村的财务和资产。
4.维护本乡村的社会秩序,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5.推动本乡村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6.组织和协调本乡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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