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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与责任分析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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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成立未生效情形与责任分析

缔约中,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为两个不一样阶段。多数情况下,若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尤其要求,依《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假如缔约双方对协议生效约定了某种条件或期限,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协议生效需推行一定同意、登记程序时,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在时间上就会出现分离。此时协议,虽经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生效尚需等候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法定程序处理完结。这个介于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中间阶段就是协议成立未生效。

在协议成立未生效阶段,协议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有何种约束力;当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生效条件成就时,其行为性质怎样看待,善意相对人享受何种救助方法,善意相对人所以而受到损失时,对方当事人又应负担何种责任;负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同意、登记手续主动作为义务一方当事人不推行作为义务,应负担何种责任,善意相对人为追求协议生效之目有何救助方法,等等,司法实践中多因法无具文明定而认识不一样常致法律适用不一致,所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就显得尤为必需。

一、协议成立未生效情形

依据《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协议成立未生效关键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还未成就

《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生效,依据其要求”。本款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是协议生效法定尤其要件。协议成立后,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协议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款中,当事人附生效条件约定是协议生效约定尤其要件。协议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

《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协议,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条中,当事人附生效期限约定是协议生效约定尤其要件。协议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生效期限届至之前,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成立未生效特征

协议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要件,而协议生效则标志着协议对当事人拘束力开始发生。协议成立未生效处于协议成立至协议生效期间,含有以下特征:

1、协议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已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法定或约定生效尤其要件还未成就,尚不能发生当事人缔约时预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协议约定权利享受期待权,负有等候生效期限届至、生效条件成就消极不作为义务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主动作为义务。

3、在生效尤其要件成就前,协议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除附生效期限协议外,因为生效法定或约定尤其要件能否成就含有不确定性,协议能否生效亦含有不确定性。

4、在协议成立未生效中,对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经同意或者登记才能生效情形,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法释[]5号,以下简称“协议法解释二”)第八条要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标准创新,扩大了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对于附生效条件情形,经过条件拟制方法设定了与恶意当事人所追求协议效力意愿直接相反救助方法,但没有给予善意相对人为追求最大利益对此应享受选择权。

三、协议成立未生效责任分析

从类型上看,协议责任通常包含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债务时所应负担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协议有效成立后至协议约定推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本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推行协议义务所应负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失,致使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失方应负担责任。

协议成立未生效虽还未发生当事人缔约时预期法律效力,但已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期待协议约定权利实现法律关系。协议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推行成立未生效协议义务是违约还是缔约过失,笔者认为不宜总而论之,而应区分其行为造成结果给予分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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