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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惠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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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惠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惠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惠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

同确定。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0-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5/10/15/20/30年交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的等待期: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

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病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

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

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

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

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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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惠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情形下,对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二、可选责任

(一)可选责任1: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三项。

若投保可选责任1,我们将同时承担此三项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6次为限。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

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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