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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借款税费操作手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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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借款税费操作手册

一、增值税

1、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

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

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

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

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

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

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

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梳理:

①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②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

票面利率水平的免征增值税,超出的要征;

③要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

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R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

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

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

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

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

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

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

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

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

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

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

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

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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