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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保教实践指导目录一、托育机构认知二、托育机构(2岁以下)的保教实践三、托班(2-3岁)保教环境创设四、托班(2-3岁)作息时间的安排五、托班(2-3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六、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与健康七、婴幼儿早期教养中的家园共育八、托育机构保教人员的职业发展托育机构认知【第一章】托幼一体化背景下托育机构的发展【第三节】托幼一体化也称保教一体化、托幼整合。在早期教育和保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曾存在保教分离的历史,即0—6岁婴幼儿的教育和保育服务被区分为“幼儿园”和“托儿所”两大系统,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功能各有侧重。随着社会发展以及脑科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早期教育和保育逐渐融合于0—6岁儿童发展的全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化的学前教育概念由原来对3—6岁幼儿的教育延伸至对0—6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1981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学前教育国际协商会”讨论确定“学前儿童”是指处于从胎儿至入学年龄(6岁或7岁)之前的所有儿童,“学前教育”这个概念从入学前一年或幼儿园三年的教育扩展至0岁到6岁或7岁儿童,并明确学前教育是包括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能够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一切保育和教育活动。一、托幼一体化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托幼一体化理念的发展得到了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可和推动。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早期儿童保育与教育一体化”(EarlyChildhoodCareandEducation,简称ECCE),强调各国政府应在推动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的统整合并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世界经合组织倡导“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一体化”(EarlyChildhoodEducationandCare,简称ECEC),强调整合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两种服务和功能,将其合并为一个行政体系或建立联合机制,认为这是为儿童谋求最大利益和实现以儿童为中心的有效策略,也是避免冲突、遏制因重复或部门分离而造成混乱的唯一出路。一、托幼一体化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在托幼一体化的国际学前教育改革实践中,各国注重在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方案和策略、课程设置等方面实施一体化,根据0—6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连贯的保育和教育,并建立支持与保障系统,如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财政投入及确保质量监管等。一、托幼一体化理念的形成与发展第一,在制度方面,托幼一体化包含了国家统筹与组织托育事业的基本体系、工作制度及动态运行机制。在推进托幼一体化的过程中,各国都在改变行政管理上的“分离模式”,不断扩大教育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支持与保障系统。比如,英国颁布了《儿童法案》和《儿童保育法案》,明确学前儿童服务包括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服务,在英国的英格兰地区,当地教育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龄前儿童的托育服务;瑞典政府增加财政投入,除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也需要承担辖区内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瑞典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财政经费高于用于3—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是世界范围内财政投入较高的国家之一。二、国内外托幼一体化背景下托育机构的发展在我国,托育服务和学前教育处于托幼分离的“双轨制”模式,其中,0—3岁儿童的托育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3—6岁的学前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虽然如此,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因此在很多地区,地方政府都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开办托班。如《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又如《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明确指出:“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网络。”二、国内外托幼一体化背景下托育机构的发展第二,在课程体系方面,整合设计课程标准是支持儿童连续性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各国落实托幼一体化的战略举措,比如新西兰教育部1996年制定了适用于0—6岁儿童的《编席子:学前教育课程纲要》,成为全国性的机构课程设计指导;瑞典1998年出台了《学前教育课程》,对瑞典学前教育课程作出了标杆性指导,为1—5岁儿童的终身学习奠定了坚实基础;英国2008年颁布了《早期教育基础阶段法定框架》,规定了0—5岁婴幼儿保育、学习与发展的相关要求。二、国内外托幼一体化背景下托育机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政策文件中还未有系统化的0—6岁一体化的课程体系,但部分地区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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