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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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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

1本中心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证书确定的标准,并

在确定的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内获得认证注册。

2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有限公司(CGW)的认证标识如下:

3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规定

3.1本中心拥有CGW认证标识的所有权,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识。

3.2获证组织应按本中心颁发认证证书界定的认证注册范围(产品/服务、场所和地址、

活动)进行宣传,不可笼统地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XX标准/准则(标准号)认证。

3.3获证组织可以在广告、宣传品正确使用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认证标

识(CGW标识),并保证其完整不变形。

3.4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

获得本中心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组织,除可按上述规定使用认证标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

使用本中心认证标识:

3.4.1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认证标识

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标签、铭牌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

用。

3.4.2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认证标识

(CGW标识)用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或证书上。

3.4.3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

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外包装(如运输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FSMS和

HACCP体系认证标志或声明已获得FSMS和HACCP体系认证(包括产品所有包装,既包括初级包

装[盛放产品的],也包括任何外包装或者二次包装),也不得以其他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

和标识。

4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识的规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获证组织不得

将CNAS认可标识在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在其广告、宣传品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CNAS认可标识不可单独使用,应按3.4条的要求与本中心认证标识在同一页面上使用,

并保证其完整不变形。认可标识尺寸大小不能超过认证标识尺寸大小,图示如下:

注:CNAS认可标识的基本式样参见附录。

4.1获证组织不得使用国际互认标识(IAF-MLA)及其联合认可标识(IAF-MLA/CNAS)。

国际互认标识(IAF-MLA)如下:

5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的管理

5.1本中心在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可颁发带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IAF-MLA/CNAS)的QMS、EMS、FSMS、OHSM认证证书和不带IAF-MLA标识的HACCP、

EnMS认证证书。依据GB/T19001/ISO9001和GB/T50430标准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领域

QMS认证证书带CNAS标识,但不带IAF-MLA标识(国际互认标识)。

5.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组织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

此后间隔不超过15个月应接受第二次监督审核(能源管理体系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

不应大于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期交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以保持认证证书持

续有效。

5.3获证组织应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认证证书和标识(牌),对没有正确使用认证

证书和标识(牌)的予以纠正,对不予纠正者,经本中心调查属实,将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出

版物侵权或触犯法律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中心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5.4当获证组织的体系/产品(注册名称、生产和服务场所、产品范围、区域范围、

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5.5对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的,将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识(牌)。

5.6对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经通知后仍未予以交纳的,将停止暂停其使用认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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