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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明确森林防火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措施,监测森林火情,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等。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需求。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提供气象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物资、人员的运输畅通,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运输工作。

民政、卫生、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职责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巡护森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设置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扑火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宣传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森林火险预警与监测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扑救指挥命令。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情监测网络,利用卫星遥感、航空巡护、地面瞭望等手段,对森林火情进行实时监测。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火情监测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

野外用火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防火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防火规划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森林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瞭望台、通信设施等。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区域内建设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挪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民政、卫生、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火灾报告与响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扑救指挥与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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