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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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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增持、减持规定

2017年12月

第一局部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规定

股份买卖主要规定

Ø《公司法》

Ø《证券法》

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那

么》

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

Ø《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

Ø《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

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那么》〔上证发【2017】24号

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那么》〔上证发【2017】24号

股份减持“新规”

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

〔证监会[2016]1号〕〔以下简称“旧规”〕。为进一步标准股东、高管减

持行为,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

设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新规”〕。从内容上

看,“新规”是对“旧规”的进一步补充和强化,主要表达在以下方面:

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过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

举牌的大股东被纳入限制范围。

减持方式受限类型扩大。“1号文”的限制重心是集中竞价交易,“9号文”不

但进一步增加了对于集中交易中参与非公开发行投资者的补充量化限制

〔解禁后12个月内减持量不得超过持有数的50%〕,还增加了对大宗交易的

量化限制标准〔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总股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

能转让〕。

股份类型限制范围扩大。将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型也纳入到限制

范围。

“新规”和“旧规”比照解读

适用范围: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

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新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

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适用本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新规”和“旧规”比照解读

不得减持的情况〔股东〕:

旧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那么,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那么,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和“旧规”比照解读

不得减持的情况〔董监高〕:

旧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

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那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那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和“旧规”比照解读

集合竞价减持:

旧规:1.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方案。减持方案的内

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2.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增加的内容: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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