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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9期 总第9期)2021.10.31.docxVIP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9期 总第9期)2021.10.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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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9期总第9期)2021.10.31

审核概况

一、本月审核概况

(一)IPO审核概况

2021年9月,科创板共受理11家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召开中心审核会议19次;召开上市委会议14次,审议通过19?家,暂缓1家,否决3家;报会注册15家,注册生效9家,终止注册2家;终止审核1家。2021年9月发出审核问询函82份。

(二)发行承销概况

2021年9月,科创板共首发上市10家,总募资138?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4倍,平均数为33倍。

(三)再融资审核概况

2021年9月,科创板共受理2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均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融资额共20.54亿元。召开中心审核会议4次;报会注册2家。

二、2021年审核情况

2021年科创板累计受理128家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103?家,报会注册154家,注册生效135家,上市126家,终止审核69家。累计受理20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审议通过18家,报会注册15家,注册生效11家。

三、累计审核情况

截至9月底,科创板累计受理660家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428家,报会注册416家,注册生效361家,上市341家,终止审核132家。累计受理27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审议通过15家,报会注册15家,注册生效11?家。

政策快讯

一、证监会公布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公告

2021年9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三是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管扫描

一、自律监管实施概况

2021年?9?月,针对2?家科创板申报项目中的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出具监管工作函2份,涉及1家发行人、1?家保荐机构;采取谈话提醒2次,涉及1家保荐机构、1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资金拆借及相关披露情况

发行人A?公司存在自其间接控股股东B公司处拆入资金的情况,且报告期各期末拆借余额较高。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仅概括性披露了A公司存在自B公司处拆入资金情形,简单列示了报告期内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在“关联方往来余额汇总表”中对应披露上述资金拆借余额,也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披露相关“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审计报告中“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部分也未对相关情况进行列示或说明。直至中心审核会落实意见做出明确要求后,相关主体才对该资金拆借情况予以补充披露和说明。

本所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谈话提醒。

案例2?: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披露不审慎导致前后调整较大,也未按规定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

首次申报时,发行人C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范围较小,对应的核心技术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经首轮审核问询,C公司扩大了核心技术的认定范围,相应调增了核心技术收入占比,且前后收入占比差异较大。同时,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方面,在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新增了应用领域维度的收入构成,对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相关披露进行了较大篇幅调整。

此外,C公司未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及采购单位申请信息豁免披露,即自行对相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经督促后才补充提交了相关申请文件。

本所对C公司、保荐机构出具监管工作函。

三、现场督导

2021年9月,本所启动现场督导3家。

问题解答

问题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发行人应当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相关事项的,在申报材料、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原则上应在申报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时,确有客观原因未能在申报前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应当在工作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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