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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提高异议和投诉处理效率,畅通异议和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中心起草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施行,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各类质疑投诉活动日趋增多,各地州处理投诉案件流程不规范,其中也不乏恶意质疑投诉、虚假质疑投诉,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先进省市规范性文件起草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第九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条明确“···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强调了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高度重视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提出和处理程序,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制度规则,着力规制恶意提出异议的行为。同时在《招投标法修订草案》中,专门增加异议相关条款,规定了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对开标、评标、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处理时限,并明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异议处理程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免受恶意异议的干扰。”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第三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第三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起草过程
按照年初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处理办法》(初稿),并先后多次就《处理办法》(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14日,书面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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