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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南阳市地方标准
DB4113/T009—2021
肉牛养殖场安全用药准则
2021-11-22发布2021-11-30实施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13/T009—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阳黄牛科技中心、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南阳市兽药监察所、南阳市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唐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内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科技学院、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农业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伟廉、王海利、李清兰、马震、李龙、张敬坡、曹杰、马建玲、胡军、刘智华、纪云周、李松范、李佳璇、顾鲲涛、黄小东、马德翼、李欣、荣兵、何斌、张伟。
DB4113/T009—2021
1
肉牛养殖场安全用药准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肉牛养殖场兽药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兽药采购和验收、兽药贮存、兽药使用、兽药使用记录以及不良反应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肉牛养殖场的用药管理,农户个体饲养的肉牛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生物制品
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3.3
犊牛
是指6月龄以内的小牛。
3.4
青年母牛
从7月龄至初配妊娠前的母牛。
3.5
繁殖母牛
达到繁殖年龄、开始发情配种和产犊的母牛。
3.6
育肥牛(商品牛)
上市前采用促长催肥的技术方法,达到快速增重的目的,这类牛统称为育肥牛,又称为商品牛。
3.7
休药期
DB4113/T009—2021
2
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应设专职兽医及兽药采购使用管理人员。兽医及兽药采购使用管理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
4.1.2兽医及兽药采购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主管部门养殖用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4.2设施要求
4.2.1应具有兽医室,负责本场肉牛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
4.2.2应具有兽药仓库,负责本场肉牛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所需兽药的存放、管理。
5兽药采购和验收
5.1采购
5.1.1采购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均应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或批准进口注册的兽药,其质量均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及行业标准。
5.1.2采购兽药前,应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留存采购凭证。
5.1.3兽药采购、使用人员应定期在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查看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质量通报和有关假兽药的查处活动的通知,不应购买和使用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应购买
和使用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以及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5.1.4采购兽药应当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保存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采购凭证及台记录帐与供货相符。
5.2验收
5.2.1采购兽药时,应按照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结果和采购合同约定,对所购进批次兽药的批准文号、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后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核对兽药产品标签的二维码,且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进一步核对产品信息。
5.2.2采购兽用生物制品时,除5.1.3要求之外,还应在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核对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不应购买和使用兽用生物批签发数据库外的兽用生物制品。同时应冷链运输。
5.2.3应建立兽药采购验收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入库数、库存数、供货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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