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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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立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立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置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效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效劳企业的各项管理效劳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立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效劳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效劳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监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视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效劳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效劳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局部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平安,使用物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构造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根底、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构造,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平安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效劳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平安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平安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平安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那么,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平安、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当。

第十四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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