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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科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学科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的建设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提升学校学科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不断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团队是以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且学校教职工为团队带头人(第一主持人)获批的各级各类团队。
第三条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带头人及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团队成员之间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任务分工明确,每位成员能保证对所承担的研究任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团队研究内容应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与集成、工程化研究、新产品开发、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交叉研究等。
第五条团队研究方向应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接山东省“十强产业”、省市标志性产业链,切实提升研究工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度和支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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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等级认定及支持措施
第六条按照批准立项单位,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级团队:指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等部委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团队、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等团队;
(二)省部级团队:指由山东省科技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学术团体批准立项的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团队等团队;
(三)市厅级团队:指由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或学术团体批准立项的泰安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团队等团队;
(四)校级团队:指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组织遴选且立项的团队。
第七条学校设立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团队给予配套和资助;团队立项文件中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国家级团队
国家级有资团队理工类按30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50万元;国家级有资团队社科类按15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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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无资团队理工类和社科类分别按30万元和15万元进行资助。
(二)省部级团队
省部级有资团队理工类按8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15万元;省部级有资团队社科类按2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5万元。
省部级无资团队理工类和社科类分别按8万元和2万元进行资助。
(三)市厅级团队
市厅级有资团队理工类按0.5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1万元;市厅级有资团队社科类按0.2万元加到账经费的50%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额度0.5万元。
市厅级无资团队理工类和社科类分别按0.5万元和0.3万元进行资助。
(四)校级团队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资助。
第八条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期拨付,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科研工作开展及成果产出所需的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出版费及学术交流费等,由团队带头人负责,统筹团队成员使用。
第九条团队立项后拨付第一期建设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二期建设经费;通过期满验收后,拨付第三期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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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支持、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章申报及立项
第十条根据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团队申报条件及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审核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团队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团队的获批立项以主管部门正式批文为准。批准立项后,团队带头人应根据研究内容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科学的研究规划和合理的经费预算;需签订任务合同书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校级团队的申报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审核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择优遴选并正式发文立项。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团队带头人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研究规划和工作安排组织成员完成高水平成果、或取得高层次奖励、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十四条团队应建立健全运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自由探索、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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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合作、成果共享的良好学术氛围。
第十五条建设周期内,团队应保持研究人员的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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