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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侵害与协议解除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附随义务问题研究伴随德国“主动侵害债权”理论出现而日益受到民法学者重视。中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研究也越来越多。但遗憾是,多数研究只是局限于是否应该在肯定附随义务侵害下,协议主体能够进行协议解除这一层面。除此之外,其她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展开并不多。所以,在总结和研究德国民法相关立法和学理基础上,着重于深入分析附随义务侵害发生后,协议解除适用空间以及所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问题。期望能够对中国附随义务理论体系建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开展提供部分有益参考。

一、问题提出

现代债法发展趋势表明,保障进人债务关系领域之相关主体完整性利益,越来越得到各国民事立法者重视。这一趋势本身也是市场交易日趋复杂化、群体化、多样化背景下民事立法肯定发展,同时也是民法总则中老实信用标准在债法领域不停延续和深化。所以,不啻是满足债务关系本旨给付利益需要得到有效维护;与此同时,与给付利益相关,甚至没有直接关联债务关系主体以及相关第三人其她财产与人身利益,都已经纳人民法规范保障视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附随义务问题研究以及相关理论体系建立显得日趋关键。

近些年,中国民法学界对于附随义务问题研究也越来越多,对于附随义务侵害是否能够引发协议解除问题也有所探讨。但遗憾是,纵观中国学者相关叙述,多数只是局限于是否应该在附随义务侵害发生情形下,给予协议主体以协议解除权利这一层面。除此之外,其她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展开并不多。所以,本文在总结和研究德国民法相关立法和学理基础上,将着重于深入分析在附随义务侵害发生后,协议解除适用空间以及所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问题。

二、附随义务概念再讨论

附随义务内容因为通常不被协议主体所约定,而是更多地依据协议目和类型,以及双方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所以对其进行正确定义一直是理论界难题。或许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在附随义务概念使用上,一直存在混淆和模糊情况,尤其是学者中常常出现将附随义务与从协议义务、附随义务侵害与不完全推行进行交叉使用情形。这种情况出现,不仅对于附随义务理论体系建立和明晰不利,而且也轻易使民法初学者相对关法学理论研习造成一定困扰。所以,在展开对附随义务侵害与协议解除问题探讨之前,实有必需再次辨明附随义务概念内涵与外延。

正如上文所提及,附随义务是民法老实信用标准在债法领域内在延伸和发展。其产生并不意在对债权人给付利益保障,而是着眼于协议主体既存利益或完整性利益维护。所以,附随义务是在债务关系产生之初即伴伴随主给付义务出现,为了维护债务关系主体一方既存利益,依据民法老实信用标准而要求对方所负担照料性或保护性义务。在协议之债中,因为协议主体既存利益难以也不需要被协议双方所约定,所以附随义务出现也就含有了内容多样性和个案解释性特征。另外,附随义务产生时点也含有不确定性和性特征,因为在协议主给付义务产生后任何阶段,相关主体既存利益都有随时被照料和保护必需。

附随义务与协议主义务区分通常比较明晰。在特定协议中,协议主体也能够经过约定将通常意义下附随义务提升为该协议主给付义务。比如在咨询协议、保管协议、保安服务合相同类型中,传统归属于附随义务照料、保护、通知等义务便成为协议主给付义务一部分。反之亦然。另外,违反协议主给付义务行为也可能会同时侵害到协议附随义务,从而在协议解除条件适用层面出现法条竞合问题。比如,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马饲料有毒,致使买受人马匹发生死亡,即是经典某一违约行为同时造成主给付侵害和附随义务侵害,从而使得债权人推行利益和其她完整性利益均受到损害案例。此种情形下,应该许可债权人在协议解除条件同时满足时,择一适用对应法条。

需要讨论是附随义务与从协议义务关系。从协议义务通常是依据协议目和类型,为了使债权人给付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和实现,而要求债务人在主给付义务以外辅助完成其她给付性义务。从该定义中不难发觉,从协议义务针对是给付利益本身,所以其内容与该协议设置本旨息息相关。而附随义务指向则是协议主体给付利益之外其她完整性利益,诸如债权人既存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与从给付义务不一样是,附随义务并不是用于辅助和完善债权人可得法益,而是用于维护其现有法益。[1]也正因为如此,附随义务内容通常与协议原始给付关联性较弱。这是区分附随义务与从协议义务关键所在。[2]而二者其她区分,比如是否含有可诉性以及赔偿范围不相同都应该建立在上述关键区分之上。

其次需要探讨是,附随义务侵害与不完全推行关系。不完全推行,通常是指债务人即使推行了债务,但其推行不符合债务本旨。[3]不完全推行,在不一样文件中也被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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