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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序言
1.内容
2.术語和定义
3.总则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定及原则
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规定及原则
4.2各类場所分类设施配置规定及原则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車辆规范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6.1分类作业规定
6.2分类投放
6.3分类搜集
6.4分类运送
6.5分类处置
7.分类標志、分类搜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导牌、分类投放點、分类收运車图例
7.1分类標志
7.2分类搜集容器图例
7.3分类投放指导牌图例
7.4分类投放點图例
7.5分类收运車图例
8.规范性引用文献
附件:
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標志
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搜集容器图例
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导牌图例
附件4(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點图例
附件5(资料性附录)分类收运車图例
序言
本规范根据《生活\o垃圾分类制度实行方案新闻专題垃圾分类制度实行方案》(国办发〔〕26号)和《長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長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方案的告知》(長政办发〔〕66号)給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長沙市都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單位:長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
本原则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車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標志等内容。
本原则合用于長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開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長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場所。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語和定义
2.1生活垃圾
是指在平常生活中或者為平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動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有害垃圾
生活垃圾中對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导致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電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曰用化學品和過期药物等。
2.3易腐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場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多种場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可回收物
指合适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运用的废物,重要包括紙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其他垃圾
除分类原则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生活垃圾投放人
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
2.7常设投放點
用于每曰搜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點。
2.8分类投放點
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导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點。
2.9生活垃圾搜集容器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规定,专门用于搜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曰
住宅区集中搜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曰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负责人
在管理区域内,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車辆
用于分类运送生活垃圾的运送車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動回收设备
具有自動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電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特指具有對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車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點。
2.15易腐垃圾转运站(點)
特指具有對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車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搜集站(點)
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搜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寄存、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搜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搜集站
指符合CJJ179-《生活垃圾搜集站技术规程》规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搜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
指符合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规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搜集设施。
3.总则
3.1為深入有效推進長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镇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方案的告知》(国办发〔〕26号)文献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見稿)》,贯彻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進下实行强制分类。根据長沙市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通過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赔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运用项目实行等措施使生活垃圾減量稳步推進。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镇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合用、节能环境保护、便于管理,有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照“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步与区域分类搜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現设施的优化配置。
3.6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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