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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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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物权法局部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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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乙和丙于2021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21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21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21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21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那么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那么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解析】在此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确实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额债权消灭,此时,对于甲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那么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甲的债权质权会随之而消灭。故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那么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故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如果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全部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都缺乏以满足全部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全部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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