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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电子教案17 项目五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与订立.docVIP

经济法基础电子教案17 项目五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与订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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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

经济法基础教案

授课标题

项目五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与订立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多媒体教室

授课日期

年月日第周

授课时数

2

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

合同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则;

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要约与承诺);

合同格式条款与成立时间、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教学方式

案例分析法、课堂讨论、情景模拟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合同的定义、分类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理解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要件;

熟悉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能力目标

能草拟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能识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素质目标

培养契约精神与诚信意识;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教学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教学难点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课后作业

完成章后同步训练

教学反思

备注

案例引导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服装,总货款为50万元,甲最晚应于8月底供货,货到后付款。7月,甲从新闻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

【思考】

甲的行为合法吗?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一体化教学

任务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如图5-1所示)。

图5-1合同主要的分类

二、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则。

任务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的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交易实践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一旦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则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承诺人地位。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课堂讨论

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要约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3)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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