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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管理办法2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设计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满足功能、美观、经济、适用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设计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的建筑设计任务。
第六条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取得资质后,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设计任务。
第八条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九条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设计任务的;
(二)建筑设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建筑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工程需要。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成果进行评估,对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设计。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设计变更合理、合规。
第四章建筑设计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的规定,确保建筑设计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成果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建筑设计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设计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建筑设计任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建筑设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接建筑设计任务,应当依法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设计文件。
第六章建筑设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筑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建筑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设计人员素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设计任务的;
(二)建筑设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三)建筑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条建筑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
(二)有损建筑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为具体内容丰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1为了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设计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2.2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与建筑设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计原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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