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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电子教案20 项目五 (四)合同的消灭与违约责任.docVIP

经济法基础电子教案20 项目五 (四)合同的消灭与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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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

经济法基础教案

授课标题

项目五(四)合同的消灭与违约责任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多媒体教室

授课日期

年月日第周

授课时数

2

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

合同消灭的方式(清偿、抵销、提存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3.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教学方式

情景模拟、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提存的条件与法律效力;

熟悉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规则。

能力目标

能设计合同终止的合法方案;

能计算违约损失赔偿金额。

素质目标

强化责任意识与履约精神;

提升复杂问题的综合解决能力。

教学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

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规则。

教学难点

提存物领取权的消灭时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课后作业

完成章后同步训练

教学反思

备注

案例引导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服装,总货款为50万元,甲最晚应于8月底供货,货到后付款。7月,甲从新闻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

【思考】

甲的行为合法吗?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一体化教学

任务七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清偿人

清偿人多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代理人,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代理人清偿的除外。清偿也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

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等问题的确定,应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定规则。

(四)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应抵偿哪项债务的办法。

(五)清偿的效力

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但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因是法定之债,并不随之消灭。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销

(一)抵销的意义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根据法律规定,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抵销。其中,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自己所负债务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提出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2.法定抵销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抵销的要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被动债务已届清偿期。

(4)债务非属不得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抵销原本即追求简化法律关系,尽快确定法律状态,允许抵销附条件或附期限将与此本旨相悖。

4.法定抵销的效力

(1)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2)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抵销属于债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中断的法律效果及于全部债权,所以,在部分抵销的场合,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三)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使相互债务同归于消灭。约定抵销因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法律重点关注合意的确实存在,未设置其他特别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与功能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构的人称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受领并保管提存物的机构称为提存机关;被提存的相关标的物称为提存物。

(二)提存的要件

1.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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