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盛世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现金价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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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盛世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

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

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

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上述“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

1

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1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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