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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救济案例

曾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劳动争议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

【承办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辉

【案情简介】

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

自2011年9月13日起先,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

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

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

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

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

拾级。其后,曾某在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

待遇时,他发觉了问题,因为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自己原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

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

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依

据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依据浙江

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

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

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

及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

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

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

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

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

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

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弄不

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

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

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

城区法律救济中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受理了曾某的救济申

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

此案。

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及曾某本人进行了具体

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化细致的了解.同时,

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

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

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救济律师在

分析案情之后认为,依据曾某及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

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

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

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

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曾某的工伤待

遇损失之间存在干脆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

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陈律师在深化了解案情之后

起先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

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

认定表、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

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

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

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

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

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

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

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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