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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目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
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住所地来确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隔地订立的。
;3.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国际贸易条约、惯例的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
4.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而且时间长、风险大,往往要经过海洋、航空、铁路等的联合运输,因而一般要对标的物进行投保。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某种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当事人不论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是以某种行为来订立买卖合同,都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
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成立条件
1要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意旨,即构成要约。”;(1)有效的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是生效。(要约生效时间)
(2)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何时生效,涉及到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各国法律和《公约》都认为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第16条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即在合同成立以前,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如果要约己载明了有效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可撤销。
中国新《合同法》在要约约束力上与《公约》的精神基本一致。
;2承诺
《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
(1)有效承诺的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
;(2)承诺生效时间:
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的原则。(Mall-boxRule),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一经投邮承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在传递过程地发生延误或遗失,其风险由要约人承担,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德国法采取了相反的原则,即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此时成立。按到达生效原则,如果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在传递过程中遗失,责任由受要约人承担,承诺不生效,合同不能成立。
;《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又作出了例外的规定。
规定:对要约作所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进生效;又规定受要约人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承诺时,做出行为之时即为承诺生效之时,只要受要约人的行为在要约所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公约》: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其到达要约人之前,仍可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可以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例外:即在用行为作出承诺的场合,行为一经做出,承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也就无法撤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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