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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1
1、公司法1
解释: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2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
二、关于土地相关的其他法条(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不能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两个方面)6
1、首发管理办法6
解释:6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9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9
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决定9
5、破产法10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0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1
三、关于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11
四、试题分析(整理了一郎的分析)15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
1、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
A划拨用地是否能作为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
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
让、出租、抵押。【既然不得转让,那么划拨地就不能出资。因为非货币资产出
资必须要转移财产权,就土地来说应该转移使用权方可作为出资。如果一定要作
为出资,如何解决,第45条规定的很清楚,公司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
门批准、领有土地证、补交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先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
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然后转让(出资)。】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
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
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此外,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关于划拨土地抵押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
题的批复》:
(1)根据《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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