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VIP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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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2025-0002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制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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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为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和经营者(出卖人)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买受人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如为绿色建筑,出卖人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商品房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9.不动产转移登记: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1.分割拆零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4.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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