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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7_T 292-2020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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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65B40

DB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DB4117/T292—2020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

2020-10-15发布2020-10-31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17/T292—202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驻马店市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于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封市畜牧工作站、开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漯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直属分所、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马店市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洛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渑池县农业农村局、温县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法军、张连峰、朱凤霞、曹祖斐、靳淑敏、邓彦福、张慧丽、余涛、赵斌、崔贺婷、柏中峰、刘萌、俞红卫、宋志伟、秦帅卫。

DB4117/T29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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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选址要求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7622畜禽粪便存贮设施设计要求

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存贮设施设计要求HJ49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模畜禽养殖场

指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且满足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奶牛存栏量≥200头、肉牛年出栏量≥20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0只规模标准的场所,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折算为标准生猪。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涉及存出栏量换算的,按以下比例折算:年出栏2头生猪=常年存栏1头生猪猪、年出栏5只肉鸡=常年存栏1只肉鸡、年出栏1头肉牛=常年存栏2头肉牛。

3.2

畜禽养殖小区

指多个畜禽养殖经营主体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具有统一的围栏、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生产,并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

3.3

非规模畜禽养殖户

DB4117/T292—2020

2

指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且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200头、肉牛年出栏量<2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肉羊年出栏量<1000只规模标准的单位或个体养殖户。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折算为标准生猪。

3.4

畜禽粪污

指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5

固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包括粪便、垫料、沼渣、污水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

3.6

液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活动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其中包括畜禽尿液、残余粪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总称。

3.7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3.8

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将雨水和养殖场所产生污水分开收集的措施。

4粪污处理设施选址要求

粪污处理设施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HJ/T81-2001的规定,

5源头减量设施

5.1源头节水设施

5.1.1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节水型的碗式或限位式饮水器。

5.1.2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水泡粪工艺改造成干清粪,并不断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

5.1.3养殖栏舍应减少冲洗水量,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水污染物产生量需满足表1中的相关要求。

5.2雨污分流设施

5.2.1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的措施,雨水可采用沟渠输送,污水采用暗沟(管)输送。

5.2.2在畜禽栏舍的屋檐雨水侧,修建或完善雨水明渠。畜禽栏舍屋面雨水由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立管(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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