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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70

DB12

A24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23—2016

产(商)品及服务关键词分类规范

Product(commercial)andservicekeywords

classificationspecification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623—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红兴、于玲、滕大平、金萍、孙菲、郝烨、

本标准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

1

DB12/T623—2016

产(商)品及服务关键词分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中心关于产(商)品及服务关键词的分类。

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中心产(商)品及服务关键词分类。

2

原则

2.1

简明性

遵循简明的原则,结合工商、质监、食药日常工作中涉及市民反映的性质,归纳总结进行编制。

可适用性

2.2

可以实现统一的记录规范、制定统一的关键词记录标准。同时可满足三局的数据对接和传递,满足

数据统计、风险监测等需求,使投诉举报中心在同一办公软件系统环境下实现三网合一。

2.3

可扩展性

可满足现阶段工作需要,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该规范还需不断持续改进扩充。

3

1

DB12/T623—2016

开胶

变形

褪色

串色

缩水率高

漆皮剥落

过敏

卫生

毁容

损坏

成分

涨袋

偷工减料

虚报用料工时

经二次修理仍不能使用

擅换无故障零件

施工质量差

无中文标识

无生产、使用、失效日期

噪声大

2

DB12/T623—2016

虚假商品广告

经营广告无证明或证明不全

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现场演示

虚假实物样品

不健康广告

广告

歧视性广告

利用违禁广告欺骗消费

虚假服务广告

其他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伪造注册商标

伪造驰名商标

其他

商标

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

商业贿赂

收取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账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不正当竞争及限制竞争

3

DB12/T623—2016

拒绝出售货品

拒绝取消交易

拖延处理或维修

逾期不能入住

其他合同

伪造厂名厂址

伪造产地

伪造认证标志

伪造名优标志

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

假冒商品名称

无中文标识

包装标识

无生产、使用、失效日期

其他

侵犯人格尊严

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物品或搜身

擅自扣留财务

其他

人身权利

不履行三包义务

不履行维修合同义务

经营者发生变动后无法正常履行售后服务

鉴定

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

4

DB12/T623—2016

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生产

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含假冒类)

原料不合格

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已至有效期

非法添加

擅自进行委托加工

产品包装标识内容违反《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产品原料与批件内容不符

擅自更改生产工艺

生产企业私自转让、伪造、倒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材、容器不符合要求

擅自更改保健食品规格、适应人群等

其他

经营一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或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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