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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
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
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依据
目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
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
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
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概念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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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经营主体。﹝适用范围﹞
第二章人员及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第四条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证》。
有现场制作、加热等加工行为的,应当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项目,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应按照餐
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执行。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
售。﹝许可要求﹞
第五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场所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
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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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二)散装食品与其他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
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应按照“生熟分开”
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间或专区,并与办公、
生活等场所分离;
(三)现场加工制作的,其经营场所应符合餐饮相关的设备
布局、工艺流程等相关要求;
(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设施设备要求﹞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
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
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经营者应根据散装食
品品种的不同配备使用封闭或半封闭的销售柜、容器等设备,避
免食品直接暴露,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售卖;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料
应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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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
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保温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
冻或保温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保
温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温度计;
(五)供消费者直接试吃(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
食品明显区分并加盖放置,在试吃(品尝)位置应配备一次性“牙
签”“叉子”“手套”等试吃工具,同时标明“试吃(品尝)禁止用手直
接拿取”等卫生提示标牌、标语。
第七条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人员要
求﹞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规定项
目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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