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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
举措,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推
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建筑
领域“双碳”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节能与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下称《节能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通知
如下。
一、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一)建筑中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阳能、地热能、空气
能等,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照“安全可
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原则,至少使用一种以
上可再生能源。
各类型建筑、各地区可按附件1选择适用本地的可再生能
源利用形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同期设计、同
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
(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
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
统,实现住户户数全覆盖。
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
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
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
全部生活热水。
(三)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1.武汉、宜昌、襄阳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安
装光伏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50%,其他地区的安
装比例不应低于40%;
2.武汉、宜昌、襄阳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
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30%;
3.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
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
30%;
4.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
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
20%。
(四)推进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各类电动热泵为建筑
—2—
物供热,新建建筑不应新建独立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仅作
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和承担调峰负荷,且不得超过
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五)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太阳能
热水系统。具备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为
建筑提供冷热源。
(六)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规定要求的某一种可再生
能源时,应选择其他种类可再生能源进行替代。所选择的可再
生能源应用比例不得低于该建筑能耗的15%。
本通知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实施应符合《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
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经
济技术要求,按《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选用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系统,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
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纳入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内容进
行验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可再生能
源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
—3—
定,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
则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
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设计,系统完整不缺项。在建筑
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分析报告及运行
监测管理的技术要求,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
进行技术交底。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应是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产品
和技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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