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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76—2011代替DB41/276—200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ChloridesforSaltandAlkaliIndustry
2012-01–18发布2012-05-01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
DB41/276—2011
目次
前言 Ⅱ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实施与监督 3
Ⅱ
DB41/276—20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盐业、碱业生产工艺和氯化物治理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防治氯化物污染,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标准名称修改为《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增加了制盐企业、制碱企业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个术语与定义;
—删除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级管理和按照现有、新建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纯碱企业的浓度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修改了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删除了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制碱企业不再按工艺规定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平顶山市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春萍、李洁、邹国防、王万宾、王永杰。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月1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DB41/276—201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盐、制碱企业水污染物中氯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现有制盐、制碱企业废水中氯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制盐、制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氯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6—19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氯化物
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氯的化合物,在水中以氯离子(Cl-)形式存在。
3.2
制盐企业
以卤水为原料,经过蒸发、脱水、干燥等工序加工生产氯化钠的企业。3.3
制碱企业
以原盐或卤水为原料,生产纯碱和烧碱的企业。3.4
排水量
2
DB41/276—2011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和电站废水及厂区生活污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1年5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盐、制碱企业的氯化物排放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行业类别
排放标准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制盐企业
350
1.0
企业废水总排口
制碱企业
烧碱
1.5
纯碱
2.0
4.2制盐、制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高浓度含氯工艺废水应回用,不外排。
4.3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若企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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