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pdfVIP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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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整

治,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聚

焦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

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严格落实燃气管道设施运维管理安全措施,

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燃气安全生命线工

程建设,逐步实现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提升燃

气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切实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强化“事事心中有底”

的行动力,用2个月左右时间再次摸排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分

—1—

布、数量、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隐患整治

台账,落实隐患管控及整改措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到2025年底,全面消除既有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隐患,基本构

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主要任务

聚焦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和维护管理,进一步对燃气

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用户立管和场站设施等进行全方位、拉网

式排查。对燃气管道老化、材质落后、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

间、安全间距不足、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安全隐患开展“大起底”

排查,全面治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对专项整

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未取

得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企业不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不认真履行管道定期

巡查维护、燃气加臭、入户安检等职责,未按许可规定的类别、

区域等经营,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

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两种及以上气源安全用气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情

节严重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将企业

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应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

—2—

改革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整治燃气管道老化问题。对灰口铸铁管道、超设计使

用年限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20年经法定检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

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

障安全的管道、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压力管道再梳理再排查,制定限期整改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更新

改造。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实施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时,在重

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高泄漏风险和敏感区域要结合实

际增设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提升安全防范能力。2024年底

前,运行30年及以上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必须全部

完成更新改造;2025底前,既有存在隐患的燃气管道设施全部

完成更新改造。对需要更新改造的管道设施未完成改造前,要强

化日常巡检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侵占问题。各市县要全面完成燃

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燃气管道保护范

围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

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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