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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1月24日,张某与甲镇政府订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甲镇陈家村1社633㎡农村建设用地,交付甲镇政府向区国土房管局申报实施复垦,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给予张某退出宅基地补偿费共计114,054元,由甲镇政府统一拆除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28,513元(后已实际支付),剩余款项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按竣工验收确认面积结算并支付。区国土房管局在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后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载明张某建设用地为575㎡。张某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时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交易价格为13.005万/每亩。张某认为甲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剩余的土地复垦补偿费94,969.4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资金占用利息。
请分析:
1.《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概念分析题】
2.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还是民法时效,为什么?
【法条定位题】
3.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条定位题】
4.如果法院认为甲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当如何判决?
【法条定位题】
5.请分析区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的法律性质,并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审理对象?
【概念分析题】
【答案】
1.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双方性,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协议。
2.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本案属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参照民法规范确定。
3.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被告甲政府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可以判决甲镇政府继续履行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5.(1)行政确认。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概念属性。
(2)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而该合格证并不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故而不是本案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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