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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出台背景及其进步性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未来经营
收入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多,基金业协会此次发布的《未来经营收入类尽
调细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填补基金业协会既往对于未来经营收入
类产品的监管空白,规范业务发展。
2019年,基金业协会曾发布《企业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对以既有债权为基础资
产的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然而,随着市场创新发展,以未来经营收入(如基础设
施收费、供电供水供热等特许经营收费、污水处理费等)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日
益增多,这类资产与既有应收账款存在显著差异:其现金流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的
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更高,风险特征更为复杂。原有的尽调标准已无法满足这类
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
债权类资产核心风险在于债务人的信用质量,而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在于原始权
益人的持续运营能力以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可持续性。因此,《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
细则》强调了对原始权益人特许经营资质、商业模式等方面的调查。基础资产尽调方
面,强调了对经营资质的期限覆盖专项计划期限情况,基础资产涉及收费标准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的核查。现金流尽调方面,需核查现金流预测的方法和相关参数设置的合
理性,包括是否充分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发展、行业政策和发展、区域竞争环境、原
始权益人经营资质和持续经营能力、价格规制、供需关系、结算方式、预付或者延迟
支付安排、收缴率、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等因素对现金流的影响;对专项计
划存续期内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进行合理、谨慎地测算。此外,
较2019年发布的《企业应收账款尽调细则》,新规创新型地提出了对交易结构方面的
核查标准。
1
二、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运营与其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密切相关。特定原始权益
人和资产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若其信用状况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甚至破产,可能会
发生底层资产运营现金流的挪用或混同风险,将直接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偿
还。《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相
较《指引2号》,《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在操作标准和内容上更全面,同时还增
1业务参与人,是指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
方。
研究报告2
设了针对部分机构的核查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
1.相同点
《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中涉及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资
信情况、特许经营资质情况、取得内外部授权情况以及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等
核查内容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2.差异点
基本情况方面,《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要求对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进行核
查,包括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评级、股权架构及股东情况等内容,《指引2号》
未做明确要求。
特许运营资质方面,《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对于特许运营资质的核查是针
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层面的,《指引2号》则是针对原始权益人层面的。
是否房地产类企业方面,《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强调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
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情形;《指引2号》则强调核查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且尚未按照规定整改的情形,且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
等相关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境外主体的核查方面,《指引2号》规定了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机构属于境外主体
的,专项计划原则上应当聘请具备当地执业资质的境外律师,《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
细则》则未提及。
《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指引2号》
第五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未提及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通过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营业
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核查原始权益人的设立、
存续情况;评级情况(如有);股权结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情况。
(二)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开展业务是4.1.10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基础资产、(一)信用状况良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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