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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指导

一、刑法

(一)试题

1.案情:2023年10月,甲为了筹集赌资,预谋抢劫。甲了解到乙是当地有名的富商,于是精心策划了抢劫方案。11月5日晚,甲携带匕首潜入乙家中。在乙的卧室,甲用匕首威胁乙交出财物。乙奋力反抗,甲在与乙的搏斗中,将乙刺成重伤。此时,乙的妻子丙听到动静赶来,甲又持刀威胁丙,丙因害怕而交出了家中的现金20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甲拿到财物后,逃离现场。

2024年1月,甲在挥霍完抢劫所得后,又心生邪念。他得知丁是一名独居老人,且家中藏有祖传的珍贵文物。1月15日,甲来到丁的住处,以借水喝为由进入屋内。趁丁不注意,甲将丁打昏后,在屋内四处寻找文物。但未找到文物,甲不甘心,便放火烧毁了丁的房屋,火势蔓延导致周边邻居的几间房屋也被烧毁。甲逃离现场后,因良心不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和放火行为。

2.问题

(1)甲抢劫乙财物并致乙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

(2)甲抢劫丁财物未得逞后放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

(3)甲投案自首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如何考虑?请说明理由。

(二)答案指导

1.对于甲抢劫乙财物并致乙重伤的行为,应定抢劫罪,且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潜入乙家中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乙的反抗而将其刺成重伤,符合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构成要件。其抢劫行为与乙重伤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按照抢劫罪加重情节进行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甲抢劫丁财物未得逞后放火的行为,应分别定抢劫罪(未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丁实施暴力行为试图抢劫其祖传珍贵文物,但由于未找到文物,其抢劫行为未能得逞,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甲为了泄愤或者其他目的,放火烧毁丁的房屋,并且火势蔓延导致周边邻居的几间房屋也被烧毁,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放火罪。因此,对甲应分别以抢劫罪(未遂)和放火罪定罪,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3.甲投案自首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本案中,甲在实施抢劫和放火行为后,因良心不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虽然甲的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自首情节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从轻或减轻幅度,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刑事诉讼法

(一)试题

1.案情:2024年3月,某县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戊。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戊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其中,有证人己的证言,己称在案发当晚看到戊鬼鬼祟祟地从被盗现场附近离开。此外,公安机关还在戊的住处搜查到了部分被盗物品。

在审查起诉阶段,戊聘请了律师庚为其辩护。庚认为,证人己与戊有个人恩怨,其证言可能存在虚假成分。同时,庚对公安机关在戊住处搜查时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属于违法搜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求排除证人己的证言和在戊住处搜查到的物品。

2.问题

(1)证人己的证言是否应当被排除?请说明理由。

(2)在戊住处搜查到的物品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请说明理由。

(3)法院对于律师庚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二)答案指导

1.证人己的证言不应当被排除。虽然律师庚提出证人己与戊有个人恩怨,其证言可能存在虚假成分,但这并不足以直接排除该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质证等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己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对己的证言进行质证,指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由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该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只有在证人证言存在法定的排除情形,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才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己的证言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所以不应排除。

2.在戊住处搜查到的物品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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