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山西省晋中市2024-2025学年高三4月质量检测语文试题及参考答案.docx

山西省晋中市2024-2025学年高三4月质量检测语文试题及参考答案.docx

此“教育”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山西省晋中市2024-2025学年高三4月质量检测语文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阅读(70分)

(一)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有人的地方难免会有矛盾和这样那样的纠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社会是否有矛盾的存在和纠纷的发生,而在于这些矛盾的解决方式和纠纷的处理方法。对此,传统徽州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板。

设想某时某刻徽州乡村将有一万个纠纷要产生。徽州是“礼义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着厚实的沉淀,崇德和尚礼是其基本的社会风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本着“礼为先”“法为度”的原则。这种礼先与辞让使得他们的矛盾很少激化,于是这一万个可能发生的纠纷,至少有九千个在萌发之初就被消解在礼化过程中,体现了“礼义之邦”的前置优势和强大魅力。剩下的一千个矛盾一旦激化了,徽州人也不会采取械斗等暴力方式来解决,而是随之激活一个产生于徽州社会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步入以下化解程序:

第一道程序: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议约的方式和解。这是明清以来徽州乡村社会最为普遍的基层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大量的徽州文书可证。所谓徽州文书是指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唯一性。目前已发现近百万份徽州文书原件,其中就有许多关于乡村基础矛盾与纠纷和解的议墨、和约等。在乡村,因建房而导致的纠纷很多。在安徽桐城有一个“六尺巷”的故事,传为美谈。其实,类似的事例,在古代徽州比比皆是,并且还会形成文字依据。它们既有同族之间建房让路的议约,更有异姓之间建房让路的议约。一千个激化了的矛盾经过第一道程序,至少有九百个得到了化解。

第二道程序:调解与仲裁。这要区分出两种情况,分为两条路径。

第一种情况是: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祠堂,交由族长与族老来解决和处理。这是徽州宗族社会的特点与优势。“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各姓都建有祠堂,人丁繁多的宗族除了有宗祠外还会有支祠,它们既是宗族的象征,更是宗族执行管理的场所,各族都有由族众选举产生的族长,支派还会设有门长、房长等,具体执行宗族的管理。族长在族内地位至高。族人向宗族投诉,既有口头反映的也有递状纸的;而祠堂和族长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诉,就会召集族老商议,义不容辞地予以调解与裁决。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文会,交由乡贤来调解与仲裁。在明清徽州乡村,文会组织十分普遍。它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的松散性群众文化团体,参加成员为当地口碑好的举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读书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规行矩、讲学明道、砥砺名节、宣布教化”为宗旨。文会平常的活动也只是定期聚会,研读经典、吟诗谈文等,类似于“文化沙龙”,而一旦接受了投诉,则立马成了一个调解与仲裁的组织,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古代徽州人十分热衷于兴办文会,长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独办,更多的是诸村合办。它们都是社会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兴办及构成,如黟县的集益文会就有十五姓参与,其所接受的投诉也是具有一定区域性的社会化投诉。对文会的功用与仲裁结果,古代徽州人也总是予以充分认同,直接构成乡村舆论的导向。清代歙县人方西畴在《新安竹枝词》里就写道:“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个矛盾,至少有九十个能得到解决。

(摘编自刘伯山叶成霞《礼与法——传统徽州乡村社会的治理》)

材料二:

古徽州具有乡土正义衡平特色的“情理裁判”文化有以下特点:

是否达到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应民情标准是古徽州司法裁判准则之一。这种“情理衡平”裁判理念要求判官不能仅凭两造(原告和被告)“是非对错”一判了之,而要衡平考虑各方利益,理顺纾解各方诉求,在情、理、法综合衡平施策中化解矛盾。

对于一些案情错综复杂的积案、难案,司法官员往往要在尊崇律法前提下,遵循民众认可的公序良俗,达到法理世情相融兼顾的效果。这就要求司法官员不仅具有“依世情理案”的理念,而且要有驾驭世情与律法的高超能力。清雍正九年(1731年)九月,祁门县知县在审理县南十三都康、凌两族集体“控告”胡惟光等“强捕河鱼”侵权案中,根据当地鱼鳞图册和族谱、方志查实“版潭河道”归属康、凌族众所有,胡惟光等“成群结党,强捕河鱼,恣横行凶”,依律“本即重处”。然而,知县通过委派当地约保和里老调查得知版潭河历史悠久,河流通往十乡八村,界址不明,当地人取水养鱼并未区分厘清,外族村民误捕误捞河鱼的事情时有发生。知县则根据该河段历史实情在胡惟光等认罪认罚情形下,按照情理酌情将该案按“姑念无知,宽免销案可也”处理。为防后患,根据乡绅康兼伯等上禀祁门县衙的“恳宪赏示”,钤印颁发“告示”:“倘后遇不法渔船入境强捕河鱼者,许即立拿赴县,以凭大法究处。”

古徽州司法官员在裁断中往往习惯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gtyzyz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