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pptVIP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解读“商业贿赂”

;近年来,中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把该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从六个方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能够成为商业贿赂主体,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一、贿、赂的含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

;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商业贿赂??危害性;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第二部分、《意见》的主要特点;《意见》第一条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即: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一、对主体进一步作出扩大解释;1.《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164条也有相关规定,两罪罪名分别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按照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受贿人涉及的单位共有两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公司、企业;(2)单位主体

《刑法》第387条、第393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

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有单位;

单位行贿罪:主体是任何所有制的单位。;2.《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部分:

◎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两高《意见》的扩充解释;◎将医务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将教师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文档评论(0)

zxul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