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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省公开课金奖全国赛课一等奖微课获奖课件.pptxVIP

《保险研究》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的推动省公开课金奖全国赛课一等奖微课获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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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对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推进梁鹏1/14

目录一、《保险研究》以来法律文章及特点二、文章研究主要内容三、对《保险法》适用和司法解释推进:以《保险条款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19条了解与适用》为例2/14

一、《保险研究》以来法律文章及特点(一)文章数量:30篇,居全部刊物之首,应该说,其它刊物发表保险法文章总共不会超出30篇。(二)文章作者:著名学者,确保了文章质量。(三)对保险法文章重视程度:几乎每期都有专栏,且在保险法实施之前,这些专栏都处于杂志第一个栏目,显示了学会对行业基本法重视程度。(四)许多观点已经被新《保险法》和司法解释所接收。3/14

二、文章研究主要内容1、保险法立法精神类:(1)辜胜阻:《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立法精神》(2)李利、许崇苗:《新保险法对消费者利益保护》4/14

2、保险协议法类(大多数):(1)吕岩、祝铭来:《论保险利益标准在我国保险立法中修订与完善》(2)邢海宝:《保险法中转让问题》(3)刘学生:《保险条款效力评价》(4)韩长印:《大陆与台湾保险协议法比较与评析》(5)于海纯:《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6)姜南:《论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5/14

3、保险业法类:(1)顾业池:《寿险企业破产后保单持有些人权益保护》(2)秦国辉:《新保险法对保险企业影响》(3)邓丽:《论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中保单持有些人利益保护》(4)阎建军:《论新保险法中行业协会法律定位》6/14

三、对《保险法》适用和司法解释推进:以《保险条款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19条了解与适用》为例第19条??采取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协议中以下条款无效:

????(一)免去保险人依法应负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受权利。7/14

一、法理基础:格式协议规制(一)格式协议广泛使用含有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商业效率、方便消费者特征,在当代社会已必不可少。(二)格式协议危害条款单方决定,内容不可协商,使用广泛持久,背离契约自由标准;制订条款一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轻易出现不公平内容,侵害消费者利益。(三)格式条款规制1、对格式条款进入协议要求要求要件;2、格式条款效力评价;3、格式条款解释。8/14

二、保险条款无效要件辨析(一)无效条款特征:违反公平标准、双方利益失衡1、免去保险人依法应负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条款。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受权利条款。9/14

(二)第19条起源:1、协议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但《保险法》以“依法”限缩了《协议法》要求。2、《台湾保险法》第54—1条:但台湾要求愈加严格:(1)没有“依法”;(2)不但适合用于格式条款,还适合用于非格式条款;(3)设有兜底条款:“其它于要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不利益者。10/14

(二)认定要件适用1、怎样了解“依法”?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协议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怎样了解法定义务免去和法定权利排除?(1)免去被保险人法定权利条款无效:比如,约定将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求偿权转移于保险人。(2)免去保险人法定义务条款无效:比如:法定优惠期为60日(催缴则为30日),如以协议约定为20日日,亦未催缴,则该约定为无效。又如:约定保险人有随时解除协议权利。11/14

3、怎样了解“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1)法条要求过于概括,缺乏严格限定条件。(2)属于合理性判断:依赖于保险协议类型和个案情况。(3)判断基础:诚信标准和利益衡平。12/14

三、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现实意义(一)第19条为保险条款正当、合理性提供了标准。(二)促进保险企业改进产品设计、规范经营秩序。(三)提升保险业形象。比如:1、车辆残值归被保险人(与新法第59条违反)。2、机动车事故第三方有责任时,先向第三方索赔或者对第三方起诉,才可向保险企业索赔(与代位求偿要求违反)3、车辆丢失要登报申明。4、普通疾病要求三甲医院证实。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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