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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衡器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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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衡器厂诉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5一中行初字第502号

原告南通衡器厂,住宅地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44号。法定代表人龚镇,该厂厂长。

托付代理人杨志京,江苏省南通市科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叶东升,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诞生,南通衡器厂工程师,住江苏省南通市胜村2排201室。

被告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宅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托付代理人马昊,该委员会审查员。托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如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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