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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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损伤

各种损害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导致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人体损伤的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书中应明确各处残疾情形对应的条款编号及其评定理由,并在鉴定意见中分别明确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有残情已达一级残疾时,无需再另行评定其他残情的等级)。

受伤人员的残情未达本文件所列致残程度分级条款的要求,但符合轻微残疾规定的,可以依照附则6.3评定为轻微残疾。

4.2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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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的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客观分析损伤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因果关系

的不同形式确定损伤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后者依次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认定损伤对后遗残情“没有作用”不应鉴定其构成残疾等级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同时说明损伤与残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4.4致残程度等级划分

本文件保留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到十级。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考虑到损伤及其愈后的实际情况,本文件增加了“轻微残疾”的规定。轻微残疾是指尚未达到致残程度分级条款规定的残疾程度,但确有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和/或功能轻微受限。

4.5鉴定依据

以原发性损伤及其确与损伤有关的并发症为基础,科学检验、客观评定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结合其对医疗、护理、营养的依赖程度,适当兼顾由此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一级残疾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3)四肢瘫,肌力均为3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均为2级以下;

5)截瘫,肌力均为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和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2)心肺联合移植术后,伴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者伴呼吸困难(极重度);

3)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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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两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以上。

5.2二级残疾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他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均为3级以下;

3)二肢瘫,肌力均为2级以下;

4)截瘫,肌力均为3级以下,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且其中一项达重度;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盲目5级;

6)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肺移植术后,伴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3)心脏移植术后,伴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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